揭秘从南到北贩婴交易链:三天便完成跨省交易

2013年06月24日06:52  正义网
铁警盘问犯罪嫌疑人 铁警盘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出庭受审 被告人出庭受审

  【原标题:一条从南到北的贩婴交易链】

  人贩子把男婴叫做“大货”,把女婴叫做“小货”,随身携带杆秤称量婴儿的体重。他们从云南文山将婴儿卖到昆明,再转卖到数千公里外的河北,滇冀两地数十名人贩子参与其中。犯罪团伙成员相互勾结、手法老练,只需三天就可完成一笔“供、转、运、销”跨省交易。

  只需要三天时间,一名婴儿就从云南大山的村寨里被贩卖到了河北平原的农户家中,滇冀两地数十名人贩子参与其中。日前,这起由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的重大拐卖儿童案,随着最后16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严惩,终于画上了句号,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

  一位举止怪异的“妈妈”

  2011年5月17日,昆明火车站的候车室里坐满了等待验票上车的旅客。不远处的角落里,一位“妈妈”抱着孩子站在电子显示屏前,任凭孩子哭闹不止,她却目不转睛地盯着显示屏上的候车信息。

  “你的小孩是不是饿了,需要帮助吗?”执勤民警走到近前热情地问。

  “哦、哦,没事没事……”这位“妈妈”脸上掠过一丝恐慌,“我要回河北老家……”

  细心的民警注意到,这位“妈妈”除一个小挎包外,没有携带其他常见的婴儿用品。于是就巧妙地询问:“小宝贝四五个月大了吧,是今年出生的吗?叫什么名字啊?”

  “叫……叫小英,是去年,哦不,是今年生的……”眼前的这位“妈妈”越发紧张起来,显得语无伦次。

  民警发现了端倪,将这位“妈妈”请进警务室。经过进一步盘查得知,她怀中抱着的婴儿是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花1万元钱买的,正准备带到河北高价卖出。

  同年11月,昆明铁路警方开展站车查缉,相继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解救被拐女婴4名。通过串并案件发现,4名女婴均系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购得,准备贩卖至河北邯郸、邢台等地。

  “打拐”行动解救31名婴儿

  昆明铁路警方继续加大侦查力度,不断扩大战果,更多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2011年11月,卿方燕、李忠贵(另案处理)向砚山人姚秀友提出购买婴儿。姚秀友购得1名女婴后,驾车送至昆明,以9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忠贵,随后又带着卿方燕回到砚山,以8500元的价格购得1名女婴。李忠贵、卿方燕将这2名女婴带至河北邯郸,以4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医生田青山。田青山在其开设的诊所内,以每名3.1万元的价格将2名女婴卖给耿艳梅。耿艳梅后以每名3.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2名女婴贩卖。

  2012年3月10日,贺青素向姚秀友提出购买婴儿,姚秀友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2名女婴,次日送到昆明,以2.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贺青素、易仕均、王祥。贺青素等3人当即驾车赶往河北,准备将这2名女婴卖给朱运生。3月13日,3人在河北临西被民警查获。

  ……

  2012年3月1日至5月15日,警方开展集中抓捕行动,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76名,解救婴儿31人。经过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三天便完成一笔跨省交易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76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铤而走险,完全是利益使然。一名婴儿的最初收购价格为8000至1万元,经过层层加码,到了最终的买家手里时,一名婴儿少则两三万,多则四五万。

  同时,拐卖团伙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在云南文山,杨连、罗成金等人走街串巷收购婴儿,这是第一级交易;他们随后将婴儿卖给当地的姚秀友等人,这是第二级交易;河北的田青山、朱运生等人联系姚秀友等购买婴儿,此为第三级交易;耿艳梅等人从田青山、朱运生那里买来婴儿,再卖给最后的买家,交易才算最终完成。

  这些人把男婴叫做“大货”,把女婴叫做“小货”,随身携带杆秤称量婴儿的体重。人贩子利用夜幕的掩护,从文山开车将婴儿卖到昆明,再奔波数千公里卖到河北。犯罪团伙成员相互勾结、手法老练,只需三天就可完成一笔“供、转、运、销”跨省交易。

  一条从南到北的交易链

  拐卖儿童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导致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我国一向对此持严厉打击态度,但由于种种原因,拐卖儿童犯罪仍屡禁不止。为什么案件高发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呢?办案检察官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涉案人员往往辩解“一方愿意卖,一方愿意买,这不违法,更不是犯罪”,有的甚至还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如在本案中,朱运生一再强调“我是修佛的,我不会干那些坏事,我做的是好事……”。事实上,“做好事”只不过是犯罪分子自欺欺人的理由罢了,否则怎么会安排在深更半夜里偷偷摸摸地进行交易,又怎么会使用“大货”、“小货”等暗语进行联系?

  二是对收买方的处罚较轻。虽然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对收买人进行处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高”、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在实践中,收买人往往是由于无法生育或喜欢孩子而涉案,不仅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反而对被拐儿童视如己出,而且有的地方收买儿童的情况较为普遍,当地司法机关在处罚时难度较大,往往不了了之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是贩婴市场供需两旺。办案中发现,河北等地受“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收养女婴成风,老百姓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加之地方政府对来源不明的被解救儿童没有完备的安置制度,有的地方无奈之下仍将被拐儿童交由收买人抚养,更加刺激了“市场需求”;而在西南地区,尤其是在山区,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加之生活困难,在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后,有的人家就私自将出生不久的女婴送给他人抚养。需求旺盛加上供给不断,一条由南至北的拐卖儿童交易链就这样形成了。 (何赟 杨梦溪/正义网6月24日电)

(编辑:SN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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